有關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修正相關措施: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2月12日府授政四字第1070305484號函暨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機關)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為協助各機關承辦採購單位及承辦補助單位能依本法執行揭露關係人程序,謹提供揭露關係人身分表格及範本(詳如附件1至4),供本所各課室參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