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公寓大廈事務 > 補助申請及宣導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為因應本土疫情升溫,請管理組織依內政部函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持續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110518日中市都住寓字第1100013814號函暨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519日局授都住寓字第1100097694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最新疫情升級訊息,已有明顯社區感染狀況,爰內政部110517日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釋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式」,節錄重點如下: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本年12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又經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本市達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之地區,請暫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俟疫情趨緩後再行召開。
  2. 至疫情流行期間,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若有必要,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規約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以完備相關程序避免衍生爭議),因集會活動通常聚集人群長時間與近距離接觸,為預防群聚感染及強化社區住戶居住與社區服務人員執行業務等之健康安全,爰公寓大廈倘未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於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仍應做成會議紀錄,並包括會議規範第11條第1項所列主要項目,以便於後續提供閱覽或影印之需求。
  3. 次按該期間,公寓大廈因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事宜1節,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之情形時之處理方式,依本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以本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三、 另請貴管理組織持續落實相關防疫措施,重點如下:

  1. 社區防疫4大堅持:防疫期間應落實訪客實聯登記,並指定物流、外送定點面交;其次,提高設備、物品消毒頻率及環保室、地下室換氣頻率,並暫停社區活動空間使用;社區並應注意掌握服務人員健康狀況、備妥防疫物資;最後,住戶也應確實管理健康狀況及生活習慣,按按鈕、摸把手後要洗手,搭電梯戴口罩、儘量不交談等,相關資訊參閱網站(https://www.taichung.gov.tw/1788296/post)查詢。
  2. 另臺中市政府亦提供100個消毒噴霧桶,由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提供免費借用服務,歡迎有需要的社區逕洽該公會(聯絡電話:04-22350375)借用。

四、上開防疫措施請貴管理組織務必公告,室內公共空間及搭乘電梯一定要戴口罩。

五、有關防疫規範問題及最新公告內容,仍請逕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網址: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了解,並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辦理,並視疫情狀況適時參酌採行。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5
  • 發布日期: 2021-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