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110年9月29日中市都住寓字第1100028330號函暨內政部110年9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008146891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期疫期多變影響,爰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再予放寬,說明如下:
- 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一律延長至111年1月1日,得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執行業務,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 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者,其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認可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 上開所定111年1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三、另疫情期間如有辦理講習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