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行為受賄與行賄罪
許多公務人員因與特定具體上職掌有對價關係,相對的雙方也有這個共識,且一方所交付之財物,是要求公務人員就職務上給予方便、通融者,即屬賄賂;不論要求、通融的內容如何?若屬公務人員合法職掌範圍內,則屬「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非公務人員合法職掌範圍內之要求,則為「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兩者均已觸犯刑法,必須接受法律嚴厲之制裁。
★★★如某單位經辦總務人員與廠商接觸頻繁,商人為方便驗收、儘速請款、乃贈送煙、酒、水果等物品,如果收受禮物,目前係觸犯刑法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2種罪名。常見之案例,如某機關有核發建照或營業執照,申請人為使許可證早日核發,乃在申請文件內夾送紅包★★★如公務員經辦工程時,於施工中如果按照設計圖、材
料等嚴格執行監工,雖有收取紅包之實,乃屬「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違背職務★★★
某一派出所的警員,查獲管區內一家泡沫荼坊雇用未成年少女違法營業,結果接受花酒招待與關說,除了將該案輕輕放過外,還要求這家荼坊交付8萬元外,以後每月且要繳交規費2萬元,這家荼坊為了做生意順利也就答應下來。第2個月沒有依期限繳交規費,一位林姓警員下班後就到這家荼坊索取,所有要錢的動作被店家用錄影機全程錄下,作為證據向有關單位檢舉,經檢察官深入偵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要求對起訴的5名涉案警員,判處5年或12年的有期徒刑。
★★★違背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該做的而去做,或者應該做的而不去做。像警員是司法警察,查到有性犯罪行為本來的職務就要追追追,把案件查個水落石出,收受了錢就輕輕放過,這就是違背職務。貪污犯罪中所指的賄賂,一般是指金錢或者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的財物不正利益則是指賄賂以外可以滿足人的需要或者慾望的一切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吃花酒就是收受不正利益。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