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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宣導12-詐取油費案例

警察人員詐取油費

1、案情摘要       丙係警察人員,於民國921015日至941222日任職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期間,配有警用重型機車1 輛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塑公司)製發之台塑石油商務卡1張(以下簡稱台塑加油卡),得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與台塑公司特約之加油站,以簽帳方式加油,其費用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負擔。丙明知所持台塑加油卡具有專屬性,僅供該單位公務機車使用,並應列入移交,竟於941222日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時(復於957 20日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951212日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未依規定移交,而自958 15日起至966 28日止,接續乘警用機車(任職中平派出所期間配發)及其所有之車牌號碼號重型機車,在附表所示台塑公司特約加油站加油後,出示其台塑加油卡,向加油站人員表明警察身分,且在執行勤務中,致其服務人員誤認丙具有使用該加油卡之權限,乃予簽帳,免除給付加油費用之義務。丙○○以此方式,詐得無償加油之不法利益,金額前後共計新臺幣(下同)9532元。嗣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審核台塑公司請款明細表,察覺有異,而循線查知上情,法院後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判刑處有期徒刑陸個月。

2、關心的話

  丙係警察人員當應知法守法,以膺人民保母之期望,惟其於職務異動後仍以員加油卡供其私人車輛使用,如此公器私用難杜眾人悠悠之口,雖其所犯情節難謂重大且其金額有限,仍以詐欺罪起訴,以警惕公務員當知法守法,取其當取用其當用,勿貪小便宜而蹈法網。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6
  • 發布日期: 2023-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