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程司洩漏工程底價投標家數遭判刑撤職案
1、案情摘要
甲係00管理局幫工程司,負責該局採購業務,明知其因職務而知悉採購案之工程底價、投標廠商之家數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訊,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洩漏下列應秘密之消息:(一)應投標廠商電話刺探底價,回答:「就是上次的位置啦」、「不會升啦,…不敢升。」、「將近17 。」等語。(二)對於廠商電話詢問參加投標廠商家數有無增加,回答:「沒有。」。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00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以甲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並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6月25日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2、關心的話
機關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34條保密規定,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採購資訊之要求。甲應投標廠商之電過話詢問而洩漏底價及投標廠商家數遭判刑免職,得不償失,採購人員應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