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核銷,詐領補助費-2
【案情摘要】
小吳為某區公所里幹事,係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小吳先是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小吳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使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該2筆消費之補助金額1
萬3,000餘元撥付小吳銀行帳戶內,小吳因此重複請領詐得前述金額。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Ⅱ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自首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