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員出國旅遊請領出差旅費3170元遭判刑案
1、案情摘要
甲係00縣政府環保局稽查員,明知奉派出差參加研討會及會同稽查時,並未參與或未全程參與,係出國旅遊,依規定不得請領出國旅遊期間之相關住宿費及膳雜費用。其隱瞞於出差期間藉機出國旅遊之事實,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向機關詐領3,170元差旅費用,並基於使公務員不實登載之意思,明知不實,仍任由人事部門於其掌管之差假單及差勤紀錄上將上開出國旅遊期間登載為請公假或公差,致生損害於人事部門差假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同院刑事庭於98年7月31日判決,認甲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2、關心的話
甲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審理時雖坦承,並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又已向00教養院捐款5萬元,因而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但終究影響一生,吾等公務員奉派出差後應「據實」請領旅費,出國旅遊期間勿報領出差旅費,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