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聘用女兒擔任主管職務遭記過貳次案
1、案情摘要
甲係00國小之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為利衝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因該校資訊組長、設備組長及資料組長先後出缺,需遴派遞補,明知其女兒與其有直系一親等之血親關係,為利衝法第3條第2款之關係人,惟陸續於91年8月、94年2月及94年8月聘用其女兒擔任上述行政職務,使其獲取主管職務之非財產上利益,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之情事,除遭法務部課罰新台幣100萬罰鍰外,尚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貳次。
2、關心的話
利衝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甲既為利衝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知其女兒同為該法之關係人,應履行迴避之注意義務,渠料竟以身試法,在所不該;另依照利衝法第4條規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利益,其中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是故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同仁若有上述迴避事由,建請至本處網頁之服務園地-表單下載處下載自行迴避報備書向本處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