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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宣導20-監守自盜,依法判刑

監守自盜,依法判刑

1、案情摘要

甲○○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某農場某分場主任,負責綜理該分場場區土地管理及利用、土地委託經營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明知由該農場管理之○○段○○○○地號等國有土地內之砂石均屬公有財物,竟於94年間,與以開怪手為業之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共謀竊取、出售上開土地上砂石,藉以圖利,並為掩護乙○○之盜取行徑,製作以合法整地為名義之切結書,乙○○取得切結書後,隨即與某砂石業負責人丙○○(丙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故買公有財物罪業已另案判決確定)約定以每立方公尺新台幣70元之代價出售石塊,甲、乙以此方式共同連續在上開各土地竊取合計4萬餘立方公尺之公有石塊得手,並因而取得丙結算支付之購石價格新台幣200餘萬元,經檢調查獲上開犯行後,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甲有期徒刑12年、乙有期徒刑66個月,共同竊取所得公有石塊4萬餘立方公尺,應由甲、乙二人連帶追繳並發還退輔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2、關心的話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剛正不阿的態度與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之便專營私利,才能贏取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信任與肯定。甲身為該分場主任,其係刑法所規範之公務人員,不思妥善管理農場土地,竟濫用職權出具切結書掩護乙共同竊取石塊公有財物,對國家法益危害非輕;乙為圖私利,明知石塊公有財物不得擅取,仍為本件竊取犯行,且所竊取之石塊數量甚鉅,已取得200餘萬元之價款,乙雖非公務員,惟與具有該身分之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仍依該條例處斷。二人一時的偏差行徑,除了危害國家法益之外,也斷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6
  • 發布日期: 2023-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