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役男符合體位區分標準表達到改判體位時,攜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非本人辦理者請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委託人未滿20歲應經監護人簽章)、各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及相關病歷資料至本所人文課辦理。2.關於變更體位各項病名,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關鍵字,鍵入「體位區分標準」後點選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