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其中基礎訓練係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實務訓練則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其中基礎訓練係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實務訓練則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