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文化藝廊管理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 4月8日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訂
一、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 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文化藝廊」(以下簡稱本藝廊)係指位於本所一、二、三樓走廊牆面及其他可供展覽使用之藝廊場地。
三、本藝廊展出作品(如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砂畫、攝影、綜合媒材等類作品),申請作品創作內容、媒材不拘,單件作品長、寬、高各不超過 1公尺(聯幅則不限長度),重量每平方公尺載重量在20公斤以內。
四、作品展示期間為本所上班時間,原則以一個月為期,本所有權視實際情況延長或縮減之,展出者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者,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五、申請展出者之申請資格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申請人須於申請展出日十天前先向本所人文課填具申請表,經本所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展示;展示結束後,再將其作品全數收回。
六、作品展示前或展示期間,參展者得主動提供參展作品之影像、文宣或同意本所拍攝作品,供本所擴大代為宣傳。
七、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送展作品須為展出作品並依原展覽計畫執行,如有更動須事先徵得本所同意。
(二)展品之裝框、包裝、運送、運輸、搬移、裝載、卸載、展覽期間的作品保險,由申請者負責,本所不負任何責任。
(三)場地佈置包含上下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展出者負責佈置。
(四)展出作品如經本所認定有違背基本國策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事,本所得拒絕展出;展出作品若有任何違法或侵權行為,一概由作者及展出者自行負責,本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五)申請者若需自行印製文宣,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所商議並經本所同意。
(六)參展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之設施,若有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七)現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八)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所得結束該項展示。
(九)展出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否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被取消展出者之一切損失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十)展覽結束時展品應於展覽結束後之次日下展並立即回復展場原狀,展品必須於下展時立即運離本所,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十一)申請者如無故不履行上述所載之各項規定,本所有權立即停止展出。
八、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一)非由於本所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二)天災。
(三)群眾運動。
(四)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
(五)展品之裝框、包裝不固。
(六)展品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七)其他非由於本所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業經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