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有變動時,其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1.派下全員證明書2.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3.變動前後之系統表4.拋棄書(無者免附)5.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6.規約(無者免附)等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