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戶內列冊人口名下均無不動產且需實際居住在租賃地址,簽訂租賃契約須達3個月以上,如有申請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如: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只能擇一補助)。
2.申請後由區公所調查,核定後造冊送社會局按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者帳戶。補助期間原則自申請當月起至年底為止,惟租賃契約期間若未到當年十二月,僅補助至租賃契約終止當月止。
1.申請人及戶內列冊人口名下均無不動產且需實際居住在租賃地址,簽訂租賃契約須達3個月以上,如有申請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如: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只能擇一補助)。
2.申請後由區公所調查,核定後造冊送社會局按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者帳戶。補助期間原則自申請當月起至年底為止,惟租賃契約期間若未到當年十二月,僅補助至租賃契約終止當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