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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為了節稅,將申請戶的家庭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使機關在審查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時,將親戚的財產也列入計算範圍,致其喪失資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明定,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規範有扶養事實的個案,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18-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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