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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四號)

二、適用範圍:

  1.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3. 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Ⅰ.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Ⅱ.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附註: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辦理申請報備。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下列資料共一式二份(二份得為影本,建議社區自行留正本),請依序排列,蓋妥管理組織印信及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私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1. 管理委員會

Ⅰ.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書。

.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檢查表。

Ⅲ.台中市公寓大廈報備基本資料表。

Ⅳ.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含附冊)

Ⅵ.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比例為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之面積「總面積+附屬建築物面積」與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面積比。〕

Ⅶ.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席須簽名,主要內容:依規約規定選舉管理委員,再由新任委員互推職務。若另開管委會互推職務,應一併檢附管委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Ⅷ.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簽到簿。

Ⅸ.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請按簽冊順序排好。〕

.社區規約。

XI.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正本或影本)1份。

XII.委託書1份〔非申請人(新任主委)親自辦理須附委託書〕

XIII.切結書2份〔辦理變更報備時未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附冊方須檢附〕

XIV.召開二次會之切結書及反對意見統計表〔召開二次會方須檢附〕

     2.管理負責人

Ⅰ.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書。

.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檢查表。

Ⅲ.台中市公寓大廈報備基本資料表。

Ⅳ.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含附冊)

Ⅵ.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比例為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之面積「總面積+附屬建築物面積」與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面積比。〕

Ⅶ.公寓大廈(社區)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公告此張)

Ⅷ.管理負責人當選公告。

Ⅸ.管理負責人當選切結書。

.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照片。

XI.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一份。

XII.委託書【非申請人(管理負責人)親自辦理須附委託書】

四、申請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向建物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報備,經區公所備查後,發給報備函文及證明。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23-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