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109年7月2日府授都住寓字第1090151324號函辦理。
- 本案重點說明如下: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0條、第29條第2項已分別明定,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故管理負責人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如有違反移交義務者,依本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至於第20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料,其移交之規定,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
(2)有關移交執行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有爭執,係屬私權,宜洽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