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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公寓大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期間,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執行疑義」一案

  1. 依據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110104日中市都住寓字第1100029061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110929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184564號函辦理。
  2.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1條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應有出席及同意之人數與比例規定,是規約既有另外規定,即應依規約辦理。若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產生執行疑議,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做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得洽請依本條例第59條之1組設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合先敘明。
  3. 有關公寓大廈於防疫期間得使用視訊方式辦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節,內政部1094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636號函已有明示,該函說明三後段所稱之惟疫情結束後,仍宜於規約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係以公寓大廈未來如仍有以視訊方式開會之需求,宜於疫情結束後就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並納於規約中,以避免爭議,尚非針對前已以視訊方式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追認,與系爭視訊會議效力無涉。
  4. 綜上,如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產生執行疑義,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做決議外,或循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司法途徑解決。如公寓大廈爾後有使用視訊方式辦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考量,於疫情趨緩後,宜請依上開號函,於規約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以完備相關程序避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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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5
  • 發布日期: 2021-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