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3年2月22日台內宗字第11305603502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3年2月23日中市民宗字第1130004845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前以旨揭函說明其採認原則,並檢送附表供各界參考在案。 三、前開函及附表中,就宗教團體無法提出任何證明文件或資料的特殊情形,敘明主管機關在參酌相關資料後,若有意肯認不動產實質所有權屬於宗教團體,為強化證據,得請宗教團體同時提出相關人士經認證(或公證)之切結書等3項文件或資料,再續行辦理。 四、惟上開措施自實施後,陸續有宗教團體反映因故無法為其切結書辦理認證(或公證)。內政部前揭會議考量部分宗教團體確有難以辦理認證(或公證)之特殊事由,爰決議:「對於主管機關依本部相關函釋,請宗教團體改提供相關人士經認證(或公證)之切結書等3樣文件之案件,倘因當地無民間公證人執業,或因宗教團體地處偏遠,或因其他特殊事由,致難以辦理認證(或公證),得於切結書中敘明未能辦理認證(或公證)之事由,由主管機關審酌個案或當地之特殊情形後,採用未經認證(或公證)之切結書。」 五、茲檢送113年2月22日修正之「可採認作為『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類型、例示及說明」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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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可採認作為『足資證明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類型、例示及說明」修正一案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2
- 發布日期: 2024-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