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第5點,受理申請期間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另地上建物部分,請申請人檢附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印本,倘該建物係於區域計畫法實施前已存在,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建物如登記資料其用途已載明為住家用及住商用等,則非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應無前開要點之適用。
一、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第5點,受理申請期間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另地上建物部分,請申請人檢附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印本,倘該建物係於區域計畫法實施前已存在,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建物如登記資料其用途已載明為住家用及住商用等,則非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應無前開要點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