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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受理申請事宜。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1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 、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 ,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2、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3、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申請受理期間:

1、第1次申請:每年51日至531日。

2、第2次申請:每年91日至930日。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1份。

3、最近3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4、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1份。

5、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

6、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 料各1份。

7、申請人切結書1份。

(四)申請表件詳如附檔。

 

附件:

1-申請表、2-申請附表、3-切結書、4-領據、5-補助要點、6-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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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10
  • 發布日期: 2025-04-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