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圖文樣式如附件。
為加強本市特定供公眾使用場所建築物,仿效全民督工方式以達成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目標,另增訂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告示,揭露相關施工資訊(包含申請人、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工地負責人、施工期間、核准文號、通報專線等資訊)。
執行時間:自114年5月12日起。
適用對象:規模達300平方公尺之餐廳或其他主用途附設餐廳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