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5月27日中市衛保字第1140061803號函辦理。 二、宣傳文字訊息如下: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 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 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定任何人不 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 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 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 元罰鍰。 三、宣導圖卡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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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02
- 發布日期: 2025-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