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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527日中市衛保字第1140061803號函辦理。

二、宣傳文字訊息如下: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

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

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定任何人不

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

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

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

元罰鍰。

三、宣導圖卡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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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02
  • 發布日期: 2025-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