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18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140207179號函辦理。
- 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
- 請勿購買該等設備潛水採捕水產動物,另倘發現有人持電氣設備在溪流、河川、湖泊或沿岸海域等水域非法電魚,因屬現行犯,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或海巡署報案,俾由相關查緝機關即時派遣人員前往查緝,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共同維護水域生態及漁業資源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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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部漁業署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有商家在網路公開販賣可通電之潛水防鯊桿案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23
- 發布日期: 2025-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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