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於役男家屬無法維持生活而經核為生活扶助對象者,從而辦理各項目生活扶助。
一、家庭成員範圍:指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役男入伍前一年繼續為同一戶籍或同一職位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親屬。
二、扶助條件:凡役男家庭收入平均分配家屬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佈的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富未逾一定金額者。
無法維持生活役男家庭依其收入區域分為下列扶助等: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子其家庭的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補貼替代役役男子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的工作收入佔其家庭帳戶總額的百分比。
四、家庭財富限額:
1.動產:役男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台灣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台灣幣25萬元。
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循救助法實施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
四、詳細法規與申請須知可參考內政部役政司的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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