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公布施行以來,明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辦理,地主非有法定原因(減租條例第17條),租約期間不得任意終止以保障佃農權利,租約期滿時除地主可依法定要件申請收回自耕外,佃農如願繼續承租者,應予續訂租約。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再適用減租條例的規定。
地政局提醒鄉親,想要終止租約之出、承租人,出租方先協商終止租約方案,除可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亦可整筆土地移轉方式);倘不願意分割土地,出租人可以補償金慰勞承租人多年來的辛勞,雙方合意結束租約,也是租佃雙方終止租約的好方法。
提醒您,不管分地或分錢,都要租佃雙方協議好始能辦理,另如因耕地租佃間所發生的爭議,出、承租人可向當地公所申請調解,透由租佃委員居中協調,以解決出、承租人間的爭議,以減少訟源,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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