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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辦理115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相關事項公告1份

1.依本要點第5點,受理申請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止。

2.地上建物部分,申請人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倘該建物係於區域計畫法實施前已存在,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提出申請。

3.建物如登記資料其用途已載明為住家用及住
商用等,則非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應無本要點之適用。

4.如有未竟明瞭者,請逕洽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04-22289111-5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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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27
  • 發布日期: 2026-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