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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法令規章
一、依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四號)
二、適用範圍: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1、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與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2、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請報備:
•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附註: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
原則」辦理申請報備。
三、申請應備文件:(下列全一份依序排列、右邊裝訂、蓋妥管理委員會印信及主任委員私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台中市公寓大廈報備基本資料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檢查表。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比例為每戶專有部分之面積與全部專有部分之面積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席須簽名,主要內容:成立管理委員會、選舉委員、訂定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簽到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
•規約
附註:請檢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謄本一份,以便核算區分所有權比例,閱畢後歸還。
四、申請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第三點規定應備文件一式三份,向建物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備,經區公所審核通過後,發給核准函暨報備證明。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應注意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四號)
二、適用範圍: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1、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與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2、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請報備:
•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附註: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
原則」辦理申請報備。
三、申請應備文件:(下列全一份依序排列、右邊裝訂、蓋妥管理委員會印信及主任委員私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台中市公寓大廈報備基本資料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檢查表。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比例為每戶專有部分之面積與全部專有部分之面積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主席須簽名,主要內容:成立管理委員會、選舉委員、訂定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簽到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
•規約
附註:請檢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謄本一份,以便核算區分所有權比例,閱畢後歸還。
四、申請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第三點規定應備文件一式三份,向建物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備,經區公所審核通過後,發給核准函暨報備證明。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0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