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1月1日起,下列人員均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1,600元×2日=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 (1)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包括初任(考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及因再任、復職而年資中斷者。 (2)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