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新進人員關懷站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109年1月1日起,初任公務人員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應自何時開始起算核給又如初任公務人員係於年底始能取得先派代理資格,或係於年底才到職之再任、復職之公務人員,應如何使用其休假補助費(3,200元)?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0條及第24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依法考試及格」之資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並由各機關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爰初任公務人員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應以機關「先派代理日期」起算核給。

(2)休假改進措施為照顧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之初任、再任或復職之公務人員,酌給3,200元之自行運用額度休假補助費,並須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核實補助。爰請前開人員於到職時(或到職前)請儘速向發卡機構申請辦理國民旅遊卡,務必於當年1231日前取得國民旅遊卡並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後,始得核實補助。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21-07-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