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0條及第24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依法考試及格」之資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並由各機關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爰初任公務人員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應以機關「先派代理日期」起算核給。
(2)休假改進措施為照顧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之初任、再任或復職之公務人員,酌給3,200元之自行運用額度休假補助費,並須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核實補助。爰請前開人員於到職時(或到職前)請儘速向發卡機構申請辦理國民旅遊卡,務必於當年12月31日前取得國民旅遊卡並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後,始得核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