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十四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前三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綜上,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假計算公式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訂日數*4/12(縮短實務訓練:日數*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