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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未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其原職機關未休畢之休假,於實務訓練期間可否休假?實務訓練期間懷孕請產前假是否需按比例計算及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另請家庭照顧假是否需按比例計算?

(1)未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則於實務訓練期間尚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該期間自無法依請假規則實施休假,須俟訓練期滿派代後,始得依請假規則實施休假(保訓會101.3.1公訓字第1011002830號函)

(2)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無需按比例計算日數及相對延長訓練期間(保訓會98.10.20公訓字第0980010489號書函)

(3)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須與事假合併計算,並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請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保訓會103.7.29公訓字第1032160656號書函)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1
  • 發布日期: 2021-07-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