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則於實務訓練期間尚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該期間自無法依請假規則實施休假,須俟訓練期滿派代後,始得依請假規則實施休假(保訓會101.3.1公訓字第1011002830號函)。
(2)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無需按比例計算日數及相對延長訓練期間(保訓會98.10.20公訓字第0980010489號書函)。
(3)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須與事假合併計算,並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請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保訓會103.7.29公訓字第1032160656號書函)。